为确保纳税人按规定正确开具,准确适用政策,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以下简称《公告》),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原适用税率的权限进行了规范。
一、《公告》规定:
①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
②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开具原适用税率承诺书》:
二、《公告》规定:
①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此,《公告》配套解读进一步明确: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前,未进行申报而开具的,纳税人应进行补充申报或者更正申报,涉及缴纳滞纳金的,按规定缴纳;
②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不得开具原适用税率,已经开具的,按规定作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按规定开具红字后,按照新适用税率开具正确的蓝字。
来源:本文整理于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