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1、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3、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4、疏散和消防电梯; 5、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 6、防烟、排烟和通风、空调系统; 7、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8、火灾应急通道、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室; 10、建筑内部装修; 11、建筑灭火器配置; 12、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的其他内容; 13、查验消防产品有效文件和供货证明。
审批期限: 建筑消防设计、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审批期限从受理图纸、资料之日起,如图纸、资料齐全,一般工程应在10个工作日之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应在2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如图纸、资料不齐,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补送图纸资料通知书》,通知申报单位补送,审批期限从补齐图纸、资料之日算起。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条件: 1.已竣工的建筑工程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交要求组织消防验收的报告,并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给水、消防车道检查报告。 4.消防工程施工企业的消防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质量验收合格的报告。 6.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批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装修工程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其它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7.消防设计专篇及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 8.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合格证明。 主要消防产品、设备的生产单位对其产品、设备的数量、型号及施工安装质量的确认报告。 9.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消防设施系统调试报告;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联动测试报告;操作维护管理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