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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存在结构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问题,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为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
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经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违法行为人拒不执行的,由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地下空间防火设施安装要求
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参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2.总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通道;
3.文化娱乐场所。
(二)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工程;
2.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米,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米,有条件时,可设置水幕保护;
3.文化娱乐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三)下列部位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人员停留、居住场所。
(四)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2.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文化娱乐场所。
(五)根据不同用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地下空间电气线路敷设要求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地下空间人员数量核定要求
(一)录像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
(二)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三)办公、居住场所容纳总人数按房间内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25人。
(四)商场、市场营业场所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鼓励商场、市场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