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区办理地下空间备案的流程
西城区办理地下空间备案的流程
西城区办理地下空间备案的流程
市和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市和区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城乡规划、、卫生计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经普通地下室所在部门同意,并在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
(一)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登记表;
(二)中央国家机关普通地下室使用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登记备案表);
(三)普通地下室租赁(借用)合同及复印件;
(四)使用人合法有效证明及复印件,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等;
(五)规划、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或者检查、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六)所有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与使用人签订的普通地下室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七)所有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管理的书面协议;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使用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登记备案。同意登记备案的,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不予登记备案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办理备案。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地下空间的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管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禁止将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区域内地下空间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使用和考核制度。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