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办理地下空间备案材料齐全多久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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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使用审批和备案
第八条 使用、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及改造竣工验收,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第九条 申请使用人民防空工程,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申请书;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基本信息卡;
(四)申请人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中央国家机关地下空间使用管理从业人员教育行业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行业培训证书)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责任书及复印件;
(六)规划、消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审批)或者检查、验收文件及复印件;
(七)租赁、借用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与所有权单位或者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借用)合同及复印件;
(八)其他共有人同意使用的书面证明。
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受理,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使用。批准使用的,发放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以下简称平时使用证,由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印制,有效期2年);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审批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向单位、部门人民防空办公室逐级提出申请,在变更使用前向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重新申请审批。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对按照规定使用的申请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准许延期。
使用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应当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三)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的,(五)依法须经消防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六)进行结构改造的,(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