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通州区地下空间备案应有机械防火排烟系统
办理通州区地下空间备案应有机械防火排烟系统
办理通州区地下空间备案应有机械防火排烟系统
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问题,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行为,经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行为人的,由消防机构。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或者提起,又不履行决定的,(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效能的。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宿的要求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
(二)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地下空间内部布局的,在不改变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每间使用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
地下空间防火设施安装要求
机械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参照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大厅和丙、丁类生产车间;
2.总长度大于20米的疏散通道;
3.文化娱乐场所。
(二)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人民防空工程;
2.采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或防火门,当防火卷帘不符合防火墙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时,应在防火卷帘的两侧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喷头间距应为2.0米,喷头与卷帘距离应为0.5米,有条件时,可设置水幕保护;
3.文化娱乐场所;
4.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三)下列部位应设置简易喷水灭火系统:
地下空间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人员停留、居住场所。
(四)下列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地下商店;
2.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丙、丁类物品库房;
3.重要的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和变配电室,重要的实验室和图书、资料、档案库房等;
4.文化娱乐场所。
(五)根据不同用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六、地下空间电气线路敷设要求
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不具备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或者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存在卫生问题,卫生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使用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应当责令居住使用人搬出,居住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为预防突发的发生,区县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地下空间使用存在消防行为,经消防机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行为人的,由消防机构。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或者提起,又不履行决定的,(四)擅自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和防空效能的。
)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七)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使用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应当在15日内备案。备案情况发生变更的,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向建设(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备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取得相关的,主管部门办理时,应当核实地下空间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相关。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地下空间存在结构问题的,负责地下空间综合管理工作部门可以委托房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应当停止使用的,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使用人拒不搬出,情况紧急危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