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地下空间备案证明应该如何办理
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
2、房屋所有权证;3、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合法证件,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还需提供承租人合法证件;
4、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供租赁合同;
5、使用(租赁)已抵押的普通地下室,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证明;
6、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应当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7、普通地下室用于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和居住场所使用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8、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提交防火、防汛、治安、卫生责任制度;租赁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双方签订的防火、防汛、治安、卫生使用责任书;
已明确地下工程的,视同已办理地下工程用地审批手续。
单建地下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单独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范围、用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为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每一层地下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竖向高程、层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
第七条 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方式或划拨方式供应。具体项目的供地方式,依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着于地下交通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且不具备独立开发条件的经营性地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
除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其他各类经营性项目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第八条 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的地下空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地下一层土地出让金按地表同用途土地评估备案楼面地价的1/3收取;地下二层的土地出让金按地下一层的标准的1/2收取;地下三层及以下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其中,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地下空间,土地评估价格按照上述标准确定。
第九条 对已办理地表建设工程用地审批手续,后经批准由同一建设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地下工程,用于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房地产初始登记前,按规定报政府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工矿仓储项目使用地下空间仍然用于工矿仓储用途的,不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东城区地下空间备案证明应该如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