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资本。广东省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为:广州市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市及顺德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市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二)经营住所。设立典当行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3年以上,原则上开业一年内不得变更经营场所。
(三)股权结构。设立典当行必须由两家以上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组成,大股东必须是法人股东,且法人股东持股比例超过50%。
(四)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拟申请设立典当行法人股东的法人代表与典当行的法人代表不得为同一人。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自然人股东不能为公务员。典当行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的投资能力,承诺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两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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