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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下空间使用网上培训系统。根据《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平时使用实行行政审批或登记备案制度,地下空间使用管理人员须参加教育培训。每处在用地下空间通过培训的使用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空间日常管理工作。
1.培训人员注册。参加地下空间使用网上培训的人员登录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官网(http://www.ggj.)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网(http://www.gjjgrf.ggj.)“地下空间管理网上培训系统”模块,注册获得培训账户,待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审核。
2.资格审核。各部门地下空间管理机构登录“地下空间使用网上培训系统”后台管理端口(http://www.gjjgrf.ggj./px/),对本部门注册的培训人员资格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确认该部门名下注册的培训人员是否为本部门所属地下空间使用管理人员,如是则通过,如不是则不予通过,防止恶意注册。
3.网上培训。中央国家机关人防主管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培训人员进行终审。资格审核通过后,系统会以短信方式通知培训人员。培训人员登录账户,进入个人中心进行培训,逐一完成系统设定的6门必学课程并答题合格后,系统自动显示培训完成。
地下空间管理制度篇一
条 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维护公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 保卫部负责检查和监督工作。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 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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