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机动车达到使用年限前三十日内向机动车管辖地车辆管理所提出检验标志申请。 车辆所人有向公安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对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应当于受理当日,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机动车报废证明》,并告知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要求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政供养的社会组织的黄标车,符合条件的均列入补贴对象
补贴条件
●必须是2015年4月17日前在我市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对于有明确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必须是提前1年以上
●对于无强制报废年限的车辆,根据车辆类型和注册登记年限,享受补贴
●2014年公告车辆需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将车辆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2015年公告车辆需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将车辆交售给我市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