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许可证专业增项海淀区代办经营团队
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环境整洁,有良好的通风、排气装置,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应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并有适当措施防止积水。食品销售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应当与生活区分(隔)开。 销售场所应布局合理,食品销售区域和非食品销售区域分开设置,生食区域和熟食区域分开,待加工食品区域与直接入口食品区域分开,经营水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食品贮存应设专门区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贮存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防止虫害藏匿并利于空气流通。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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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餐用具清洗保洁设施。 (三)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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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餐饮服务场所定义: (一)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调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包括鲜活水产品储存区)、餐用具清洗和保洁场所等区域。 (二)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厕所、更衣场所、非食品库房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三)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厕所、门厅、大堂休息厅、菜肴展示台(区域)、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经营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保证食品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有经营资质,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配送。第十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第二十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供货者档案,留存完整有效的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凭证等信息,保证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记录、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不得少于两年。第二十一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