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石景山区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材料清单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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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是原件,如需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由申请人或者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直接加盖公章,提交的申请材料、证件应当使用A4纸张打印(图纸除外),建议中文使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2)申请书单位名称应与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证明的名称完全一致,申请书的填写符合要求,内容填写完整、准确,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 (3)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4)申请表中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栏后填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其中属法人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属个体工商户的,填写业主姓名;属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5)凡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逐页加盖本单位公章或骑缝章(没公章可由申请人签字)。
办理流程:申请→ 补正→ 受理→ 审查 (初审,复审,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实地勘察,专家评审) → 决定→ 制作行政文书→ 告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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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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