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表。
2、使用人对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的说明。(使用人签字或盖章)
3、普通地下室建筑平面布置图。
4、产权登记证明或者所有权人共同决定使用普通地下室的证明。(验原件,收复
印件)
5、规划文件:按规划用途使用的,提交规划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附图);规划用途不明确的,提交规划部门对使用用途确认的文件;改变规划用途
的,提交规划部门变更规划文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6、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通风系统和空调系统卫生检测合格证明。
7、依法须经消防检查方可投入使用、营业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
检查合格证明。
8、租赁使用的,提供租赁合同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
9、进行结构改造的,提交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结构鉴定报告。
10、未进行结构改造的,签订《关于不改变房屋结构的承诺书》。
11、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诺书。
12、普通地下室使用人承诺书。
13、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持下列材料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
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
2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3 、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
住场所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4 、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合同;
5、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二)对材料齐全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同
时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使用告知单”(附件二)。
对产权人、管理单位暂时无法提供消防、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在“登记备案表”
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后予以登记备案,除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使用告知单
”外,同时填写“普通地下室隐患协查单”(附件三),将情况通报给相关管
理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