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已办理环保审批并取得批复函,但在开工建设前原建设单位将该建设项目转让给其他企业进行建设,但生产规模、设备、地址、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改变,原环评批复能否沿用,是否需要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如无需重新办理环保手续,是否需要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等由接手后的企业办理,验收文件、排污证上的建设单位是否为变更后的企业单位?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2)如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保持不变,仅建设单位发生变更,无须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建设单位应向原环评审批机关进行备案,明确环保措施及风险防范措施的责任主体,做好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并按要求重新完善排污许可证申领及应急预案备案等环保手续,申请的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应不超过项目环评批复或下达的总量指标。
(3)惠州市绿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废气处理、废水/污水处理、车间净化等环保工程事业,集环保设备研发、制造、销售、安装和售后服务为一体的现代化高新环保科技企业。我公司的服务项目包括集:惠州生活污水处理,惠州喷漆循环废水处理,惠州排污许可证,惠州环评,惠州环保审批,环保验收一体化环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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