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慈善基金会,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基金会分为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和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审批时间: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官方审批时间:自受理起60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本单位每月可受理3-4个基金会设立、初审材料准备齐全后15个工作日左右取得民政局红头文件入资单、成立材料准备齐全后15个工作日左右取得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并公示信息
办理流程:(正常客户自己申办的流程)
1.现场约谈
2.核名(北京XXX公益基金会或北京XXX慈善基金会),北京必须放前面,名字不能超过4个字。
3.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4.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主要体现:即将成立的基金会组织架构、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来源、办理基金会的缘由和目的、基金会经营范围和宗旨、未来发展方向和趋势、两个以上的公益慈善项目)
5.核查地址
6.网上提交初审材料
7.网上通过后,取得民政局红头文件和临时账户入资单
8.开临时账户、入资、取得验资报告(名字下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入资)
人事档案处盖章
9.现场提交成立材料并等待民政审核
10.公示信息
11.领取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从事符合中国公益事业性质的公益活动。境外基金会对其在中国内地代表机构的民事行为,依照中国法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