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隐患多。机动车辆到达报废水平或到了年限其操作灵敏性、稳定性、制动性能等大大降低,隐处存在、时时存在,严重要挟着过往车辆和行人的平安。废车改头换面,以次充好。一些报废车辆到了报废年限,经过套牌、更新车身颜色等偷机取巧的方法改头换面与一些被偷、盗、抢的车辆混杂在一同,让购置者无法识别。
报废车肇事无保证。报废车辆一旦发作事故,因无牌无证,并且车辆不值钱,常常弃车而逃,给交警部门侦破事故增加了难度,并直接招致了一些事故的无法侦破。加之报废车辆没有参与任何保险,招致肇事者无力承当赔偿费用,交警处置难,政府难处置,死者无安葬费,伤者无医疗费。而我国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资金尚未健全,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
消防车、吊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年限为10年,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检验情况延缓报废,延缓报废期间每年检验1次。
右置方向盘汽车不得延缓报废。
延缓报废参加特殊检验的各类汽车,当年度首次到总队直属检测站检验,当年的其它次在支队检测站检验。
毋庸置疑,如果报废车回流到市场,势必会存在一定的隐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