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生产管理,接受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⒌建设项目设施设计专篇;
⒍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⒎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