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生产管理,接受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八条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投入符合生产要求;
3、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⒋建设项目设施竣工检查报告;
⒌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⒎建设项目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⒏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⒐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认可);
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