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严格规范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资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其中,现有企业拟建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且不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仅提交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的建设项目,仅提交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⒌建设项目条件论证报告;
⒍建设项目设立评价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设立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