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步
向当地安检站申报。需申报资料有三类人员和十三项。(人员是需经过当地建筑部门培训过的考核通过的人员,由建设厅统一发证。十三项是提供企业基础资料的册子)(三类人是企业负责人A证,企业项目负责人B证,专职生产管理人员C证。三类人员三年延期一次,延期之前要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合格后会发继续教育证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
⒋建设项目设施竣工检查报告;
⒌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⒎建设项目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⒏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
⒐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认可表(须经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盖章认可);
⒑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