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生产许可证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条件
1、建立、健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投入符合生产要求;
3、设置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和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6、从业人员经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厂房、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依法进行评价;
11、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有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