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生产许可证由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二条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生产许可证。
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生产管理,接受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受理材料清单
⒈建设项目许可申请文件、资料清单表(须经申请单位盖章);
⒉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须经申请单位盖章,另附电子文档1份);
⒊建设项目设立审查意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⒋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⒌建设项目设施设计专篇;
⒍新建项目的,需提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或核准、备案文件;
⒎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2份,待建设项目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后,再按照建设项目许可实施部门要求,提供前款有关申请文件、资料若干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