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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铺的另类业务:“警察的佳线人”
典当行奉行“认货不认人”的原则,没条件核查顾客和货物来路,基本上是来者不拒,偶尔也就成为赃物及贪腐物品的出处。面对赃物和不法分子,这是一把双刃剑。
“我们是警察的佳线人。”珠江典当行总经理杨志伟说,典当行的特殊性早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易销赃系统”连通公安局“监管管理系统”直通商务部,每一件典当的物品,都会时间进入公安局的联网系统,如果是留有案底的贼赃,警方便能时间锁定嫌疑人。
此外,顾客在典当时必须出示身份证,相关信息也会即时进入公安的监控范围。杨志伟表示,警察从中抓到过通缉犯,也破过不少的案子。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详情请咨询I-3049-3434-56 刘经理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近2年连续盈利;
3.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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