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典当行代办,深圳融资租赁公司转让 深圳保理公司转让包变更
如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出售给某乙,某乙支付价金20万元给某甲则获得汽车的所有权,汽车成为某乙的财产。二者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其钱物交换行为是买卖行为,汽车是普通买卖标的。而如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质押给典当行作为借贷担保,典当行发放贷款10万元给某甲则成为债权人,但仅获得汽车的占有权,即典当行不得使用汽车,只负责保管汽车。而倘若某甲在一定的当期内还本付息赎回汽车,则汽车的占有权仍归于某甲。二者之间是一种典当关系,其钱物交换行为是典当行为,汽车是质押担保标的。卖与典当的根本区别在于: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而典当不转移典当标的的所有权,只转移其占有权。
另外,从二者的行为性质上看,典当是融资行为,属于商业性金融活动;而卖是销售行为,属于一般性商业活动。
(一)新设典当行应具备以下条件:详情请咨询I 30-4934-3456 刘经理
(二)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经营住所。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用途为办公或商业,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4.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5.股权结构。有不少于2个具备投资能力的法人股东,法人股应当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
6.股东(含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必须是经营3年以上且连续2年盈利的法人企业。
7.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典当行拟任法定代表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均非我国公务员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如下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2.近2年连续盈利;
3.近2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近两个自然年未受到市经贸信息委、市公安局处罚);
4.应当对申请设立的分支机构拨付不少于500万元的营运资金,且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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