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建审需要的资料:
1、平面图纸,加盖装修单位设计资质章;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名称复印件;
4、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审核申报表》
7、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98年后建筑物);
8、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消防验收需要的资料: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3、消防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灭火器、应急照明灯、疏散指示标志、消防设施、电气、消防产品、装修材料);
4、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5、竣工图纸;
6、《验收申报表》;
7、申请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8、从业人员消防培训证书;
9、四个能力建设标示化
1、消防安装消防线管 装置规范的一般要求
(1)消火栓给水体系管道当选用内外壁热浸镀锌钢管时,不该选用焊接。体系管道选用内壁不防腐管道时,可焊接衔接,但管道焊接应契合相关要求。主动喷水救活体系(指报警阀后)管道不能选用焊接,应选用螺纹、沟槽式管接头或法兰衔接。
(2)消火栓给水体系管径﹥100mm的镀锌钢管,应选用法兰衔接或沟槽衔接。主动喷水救活体系管径﹥100mm未清晰不能使用螺纹衔接,仅要求在管径≥100mm的管段上应在一定距离上配设法兰衔接或沟槽衔接点。
(3)消火栓给水体系与主动喷水救活体系管道,当选用法兰衔接时引荐选用螺纹法兰,当选用焊接法兰时应进行二次镀锌。
(4)任何管段需要改动管径时,应使用契合规范的异径管接头和管件。
(5)有关消防管道衔接方法及相关技术要求可参照《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给水排水》中的有关规定。
消防喷淋安装规范
7.1 一般规定
7.1.1 喷头应布置在顶板或吊顶下易于接触到火灾热气流并有利于均匀布水的位置。当喷头附近有障碍物时,应符合本规范7.2节的规定或增设补偿喷水强度的喷头。
7.1.2 直立型、下垂型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根据系统的喷水强度、喷头的流量系数和工作压力确定,并不应大于表7.1.2的规定,且不宜小于2.4m。
7.1.3 除吊顶型喷头及吊顶下安装的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喷头,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小于75mm,不应大于150mm。
1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mm,不应大于1OOmm。
2 在梁间布置喷头时,应符合本规范7.2.1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550mm。
梁间布置的喷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550mm仍不能符合7.2.1条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