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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不做地下空间备案是不能商用的

2019-08-12 04:06:01  95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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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北京地下空间备案及营业执照

产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出租(转租)人应于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普通地下室的,应当自开始使用之日起 15 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产权人、管理单位使用(出租)普通地下室情况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重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普通地下室登记备案程序如下:

(一)产权人、管理单位或转租人持下列材料到普通地下室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1 、北京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出租)登记备案表一式两份 ;

2 、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3 、普通地下室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提交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合格的证明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

4 、出租(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租赁合同;

5、转租普通地下室的,提交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同意的证明。

(二)对材料齐全的,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核发加盖公章的登记备案表一份,同时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使用告知单”(附件二)。

对产权人、管理单位暂时无法提供消防、卫生检查合格证明的,在“登记备案表”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后予以登记备案,除向当事人下发“普通地下室使用告知单”外,同时填写“普通地下室隐患协查单”(附件三),将情况通报给相关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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