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既包括在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也包括按照国家规定无需实施施工许可管理的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装修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2010年11月,市政府发布了现行《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0号,以下简称《建筑渣土规定》),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政府规章层面对建筑渣土处置活动进行管理。规章施行以来,尽管本市建筑渣土申报量逐年递增,连续几年保持在每年1亿吨以上规模,但总体上,建筑渣土处置活动的运行秩序趋于稳定,车容车貌明显改善,偷乱倒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为维护城市运行和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来堆放建筑垃圾。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拆除施工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都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个人和单位,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