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作为当今重要和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内容高度敏感,形式也是复杂多样。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这个时候为了保持和谐劳动关系的需要,就需要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类人员来进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
劳动关系协调员指的是从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 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 度制定、 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 劳企沟通、 劳动争议预防 与处理等工作的人员
其职业可以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
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协调员的报考适用于从事或者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报考的条件:
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
①高中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②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
③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考试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均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则为合格。理论知识考试、专业技能考核的合格成绩两年之内有效。
劳动关系协调员主要分布在区域性调解机构、地方行业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以及用人单位内部人力资源管理、工会和法务等部门,从事这一职业者不仅需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
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劳动关系作为“一把双刃剑”在企业经营发展当中的关键作用越来越凸现,企业和员工之间发生纠纷,主要是缺乏沟通渠道,导致两者之间无法建立好的劳动关系,影响了企业的和谐发展,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对于企业的成长发展来说是十分重要的,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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