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向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供下列材料(括号里为材料的具体要求):
1、建筑施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各级生产责任制和生产规章制度目录及文件,操作规程目录;
4、保证生产投入的证明文件(包括企业保证生产投入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年度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
5、设置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包括企业设置管理机构的文件、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
6、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生产管理人员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7、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8、本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培训教育材料(包括企业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以及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有关证明;
10、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
11、职业危害防治措施(要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
1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事故易发部位、环节及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13、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本着事故发生后有效救援原则,列出救援组织人员详细名单、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演练记录)。
其中,第2至第13项统一装订成册。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需要交验所有证件、凭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