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凭受益人退回的保函原件来办理保函注销?
目前,国内保函业务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尚不完善,我们先来看一下参照国际保函URDG758关于保函解除的标准,需要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
1. 保函有效期届满(适用于有固定效期的保函);
2. 保函项下担保金额余额为零。也就是说,担保人已经向受益人支付了全部担保金额,或者保函的担保金额已经被减至零。
3. 受益人已出具解除担保人责任的确认函。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定:受益人退回保函正本并不能成为担保人注销保函的依据。即使受益人已将保函原件退回担保行,受益人仍可仅凭提交书面索赔通知书就可以向担保人进行索款。因此,在保函的有效期之内,担保人收到被退回的保函原件,但仍不能掉以轻心,仍会存在受益人索赔的可能性。为规避上述风险,建议约定将正本保函作为索赔文件之一,与索赔通知书一并提交进行索赔。这种情况下,在收到保函正本后即可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