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集成资质认证,信息产业部发文(信部规[1999]1047号)为了有效地组织实施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特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实行先由认证机构认证,再由工信部主管部门审批的工作程序进行。 2014年2月15日发文取消了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
(一)申请单位向资质认证机构提出委托评审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1、申请一、二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一、二级资质评定条件,向经工信部认可的一、二级资质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2、申请三、四级资质
申请单位根据规定的三、四级资质评定条件,向本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认证机构提出资质认证委托申请,提交认证申请材料。本省市没有设置认证机构的可委托部和其他省市认可的认证机构认证。
(二)资质认证机构审核并形成审核报告
由认证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进行认证核查。对于通过认证的单位,认证机构出具认证报告,交申请单位和工信部主管部门各一份;对于未通过认证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