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约担保是工程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是合同价格的10%
履约保证金收取原则遵循三个“尽量”
1.尽量不收履约保证金
由于政府采购项目有政府信用为后盾,因而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是由供应商先履行合同而后采购人才付款。因此,政府采购项目多数是没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例如,计算机、打印机、空调机等类似金额不大的通用产品,一般都是在供方完全履行合同、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才付款,并且还要留足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质量保证金才予以退还,这种情况下根本不用担心供应商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电梯、锅炉等大型设备项目一般是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也是供应商先部分履行合同,采购人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步支付合同款项,合同全部履行完成、留取质量保证金以后才付清款项,这样也不必担心供方不能完全履行合同。这些项目都没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
工程项目由于承包商的人员、大型设备等进场周期长、费用高,如果承包商不履行合同,业主更换新的承包商将遭受较大的工期损失和经济损失,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定点服务项目、协议供货项目等供应商履约周期长、服务对象广,服务质量不易控制,也可以收取履约保证金。此外其他供应商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将导致采购人蒙受较大损失的项目(如应急采购项目等),也可以酌情收取一定的履约保证金。
随着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对长期参与政府采购、诚信可靠的供应商,即使是工程、定点服务、协议供货等项目,也可以少收或不收履约保证金。
2.尽量少收履约保证金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比例或数额,只是规定其金额应以保证招标人在中标人违约时得到足够的补偿为限。但一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此有所规定,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履约保证金金额一般为中标合同价的10%以内,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在此之前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只笼统规定了“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而没有规定具体金额比例。
《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规定:“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担保额度为合同价的10%;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包括银行保函),担保额度为合同价的5%。”
《云南省建筑工程履约担保暂行规定》规定:“履约担保额度为:(一)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为合同价的8%~10%;(二)采用履约担保金方式的(包括银行保函),为合同价的5%~8%”。
《山东省威海市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履约保证金一般按照中标或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交纳。”在实际操作中,履约保证金的比例一般掌握在中标价的5%~10%之间,但也有些地方收到了10%以上,甚至有高达20%的。
对于确有必要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一步结合项目性质和付款形式等确定具体收取比例或金额。一般而言,技术含量高、不易替代的项目,以及延迟履约或不履约将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履约保证金数额要适当提高;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而没有约定对方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要与预付款金额相当,以规避风险。除此之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尽可能降低。
3.尽量采取履约担保
履约保证金有多种形式,法律法规对此并未具体限制。目前,在怕麻烦、避风险的心理作用下,各地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取履约保证金比较普遍,使用银行保函者较少,而采用履约担保书、同业担保等形式的更是微乎其微。笔者认为,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应当以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为主,这样既能达到促使供应商履行合同、规避采购风险的目的,又能尽量少占用供应商资金,降低供应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