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应保证锅水的碱度和含盐量在规定的范围内。锅炉排污有连续排污和定期排污,一般小型锅炉只装定期排污。
1)连续排污:
应根据锅水化验的情况及时调整连续排污阀。
2)定期排污的操作要求如下:
a) 排污要在锅炉低负荷时进行,且应短促间断进行;
b) 排污前要将锅炉水位调至接近正常水位上限,排污时要严密监视水位,防止造成锅炉缺水;
c)操作排污阀的人员,若不能直接观察到水位计的水位时,应与水位计的监视人员联系共同进行排污;
d)每隔八小时必须排污一次,排污率低于5%。若多台锅炉共用一根排污总管,而每台锅炉排污管上又无逆止阀时,禁止同时排污;
e)排污时不应进行其他操作,若必需进行其他操作时,应先停止排污;
f)排污时,先开启靠近锅炉的慢开阀,再间断开、关远离锅炉的快开阀,进行快速排污。排污结束后,先关快开阀,再关慢开阀,然后再稍开快开阀,放尽积水后关闭;
g)排污操作结束,将排污阀关闭后,应检查排污管道出口确认无泄漏。
3)锅炉排污应注意炉水水位,如有任何不正常状况应立即停止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