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处理的常用方法及存在问题
国际社会在1989年签署了《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并且每年召开成员国大会,推动危险废物的管理和处置。我国于1991年加入该公约。发达国家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普遍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处置和监管体系,实现了危险废物的处置。就常用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2.1 焚烧法
焚烧法是目前较为常用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法,该方法的原理是通过高温破坏和改变固体废物组成和结构,可以有效的减少危险废物的数量。焚烧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迅速的将危险废物处理掉,并且由于将废物焚烧后,容积也会降低,所以在减容方面也是起到了关键作用。这种处置方式对于降低危险废物的自身危害,减少危险废物的容量以及彻底消灭危险废物的毒性时功不可没的,并且焚烧废物时,还会释放热能,对于能源的回收利用方面也是有帮助作用的。焚烧法需要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切实实现处置。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要采用先进实用、成熟可靠技术,技术起点要高,选址要符合要求,收集、处理、处置、综合利用全过程必须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等环保与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焚烧炉必须配备自动控制和监测系统,在线显示运行工况和尾气排放参数,并能够自动反馈,对进料速率等工艺参数进行自动调节,确保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气含量达到6%~10%(干烟气),焚烧温度高于850 ℃(一燃室)和1100 ℃(二燃室),焚烧残渣的热灼减率小于5%,焚毁去除率大于99.99%,烟气在二燃室1100 ℃以上停留时间大于2 s。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必须实现自动、密闭、连续进料,自动清渣、清灰。严禁采用小型单燃烧室焚烧炉、没有自控系统和尾气处理系统的焚烧装置。坚决淘汰各种简易焚烧炉和其他各类排放不达标的处置设施。
2.2 填埋法
在发展中国家,此方法是使用相对较为频繁的危险废物处理方法,它的实质是将废物铺成有一定厚度的薄层后加以压实,并覆盖土壤的方法。目前,对于填埋的方式已经摒弃了传统的粗糙式填埋方法,而是更多的加入了工程学理论知识。在填埋时,更多的参照土木工程原理,对废物进行有效的填埋和科学的管理。在大多数国家的废物处理中都能看到该项处理方式。填埋法的技术关键在于利用填埋场的防渗漏系统,将废物、的与周围环境隔离。在填埋场中对于有毒有害的危险废物则是要在专门的填埋区域完成,该区域对于性要求较高,在设计中也更为精细。然而,这种方式还是会对环境造成些许影响,比如长时间填埋的废物可能会对土层造成破坏,其渗出液也有可能渗透到地下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