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拆除的一般规定
⑴建筑拆除施工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由有拆除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
⑵建设单位应提供被拆除建筑的详细图纸和相关资料,包括原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使用过程中的改建等全部资料。
⑶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区进行勘测调查,评估拆除过程中对相邻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选择的拆除方法。
⑷建筑拆除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①对作业区环境包括周围建筑、道路、管线、架空线路等,准备采取的措施说明;
②被拆除建筑的高度、结构类型以及结构受力简图;
③拆除方法设计及其措施;
④垃圾、废弃物的处理;
⑤采取减少对环境影响的措施,包括噪声、粉尘、水污染等;
⑥人员、设备、材料计划;
⑦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⑸建筑拆除施工前,必须将通入该建筑的各种管道及电气线路切断。
⑹建筑拆除作业区应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⑺建筑拆除作业必须有统一指挥人员,施工前应向全体作业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岗位分工和岗位交底,使全体人员都清楚作业要求。
⑻建筑拆除过程中,需用照明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另设专用配电线路,严禁使用被拆除建筑中的电气线路。
⑼由于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当涉及建筑结构的变动及拆除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