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人:陈律师;。陈律师是广州市专业宅基地房屋转让见证、合同公证律师;遗嘱公证见证律师、代理香港授权委托书公证;法律事务纠纷律师,胜诉率高,特擅长起草各类合同、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买卖合同违约索赔.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楼A座,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 人们的契约意识和维权意识在不断加强, 合同见证业务受到越来越多律师的关注和广泛参与, 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律师见证尚无明确规定; 人们目前认识上,对律师见证的目的、原则、程序、内容、形式和效力等方面往往存在种种误解,律师见证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诸多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方面对律师见证做一阐述。
一、律师见证定义
律师见证是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且有律师执业证书的本所律师, 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谨慎审查证明的一种律师非诉讼业务活动。
二、律师见证目的
1、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2、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见证的目的来看, 律师的见证活动应体现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基本原则; 但从其法律属性上看,律师的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这与公证的证明力截然不同;但实践中,当事人的预期心理往往与实际结果之间有很大差距; 律师见证表面上看似简单,却有相当的风险!
如合同见证, 有的就仅见证双方是当着律师的面签订合同的,仅是双方签字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见证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如此,律师见证对于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当事人只要加盖了公章,要想否认真实意思表示的举证难度也很大,也极易导致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甚至个别律师未尽勤勉尽责,谨慎审查义务,甚至利用法律专业优势规避应尽执业责任和义务。
三、律师见证原则
、律师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律师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和材料注意审查原件与复制件是否相符,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二,律师见证应勤勉尽责,谨慎审查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从律师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律师见证应是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的相统一,而非单纯的形式审查.
第三、律师见证还应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例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第四、律师见证的法律文书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应合法定要求;
见证书的内容和形式应规范,并符合见证要求;见证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以免事后有争议。
第五、律师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
律师不应以律师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第六、律师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真实、合法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律师对法定的强制公证事项不得见证;
第八、律师见证程序应完备。
律师见证程序要规范,卷宗材料应齐全,收费合理,票据使用合法.
四、律师见证程序
1、委托合同的签订
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当事人亲自或者派代理人持委托代理证件与律师事务所签定委托见证合同,合同见证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律师见证。
2、律师审查工作
律师事务所受理当事人的委托后,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见证律师对委托的见证事项作下列审查:
(1)当事人的身份、主体资格;
(2)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
(3)当事人的委托见证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5)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6)见证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3、谈话笔录
见证律师应当亲自与当事人谈话,对谈话的主要情况作好记录,作为见证的依据。对于情况特殊的当事人,还应做好录音、录像等工作。
4、出具律师见证书(此部分内容将在后续祥细阐明)
见证书内容应包括:
(1)参加见证的当事人的自然情况和见证律师姓名;
(2)见证事项;
(3)见证过程;
(4)见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5)见证结论;
(6)见证律师签字、盖章,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见证书按统一格式制作,每个当事人各执一份;如当事人需要,可增发若干份副本。律师事务所应留存一份见证书,连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卷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