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开业满半年以上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年增值税销售额
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2、新办企业自开办之日起半年内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工业50万、商业80万,可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资料
1、大厅文书受理资料
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表》;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法人代表、会计主管、办税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经营场地资料(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所属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实地调查时需要企业出具的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
法人身份证原件(外地法人须提供户籍证明);
会计主管和办税员的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证原件;
企业申请报告(出具书面申请、写明企业概况、申请的具体理由、履行一般纳税人的能力);
经营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原件;
库房合同及租赁原件;
企业章程、验资报告原件以及银行对帐单原件;
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原件;
固定资产的和明细(工业企业)原件;
产品的预售合同原件以及长期采购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