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根据《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商务部负责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1.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条件
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人民币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3)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相关联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成立的程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融资租赁试点企业除应上报推荐函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4)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5)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6)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