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点企业应具备《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第十一批试点重点推荐以下企业:
1、为中小微企业及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服务;
2、主要股东具有设备制造与销售、大型工程施工及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背景;
3、对国产飞机、船舶、汽车、工程机械等产业链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
4、对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5、为各类国家重点开发新区、国家经济改革发展试验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的经济建设提供服务。
二、试点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一)试点申请书,内容包括试点企业的注册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金、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考虑(主要租赁物类型、业务领域、业务模式、资金来源等);
(二)各投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拟进入的融资租赁细分市场的前景分析、未来3年业务发展总体规划、企业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后3年盈利预测等;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及注册资本金来源说明;
(五)企业的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六)股东具体信息,包括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营业情况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