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商履约保函
编号:(
字)第 号
(总承包商):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分包商)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分包商申请,我方愿就分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分包商未按照主合同(不包括预付款条款和保修条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即人民币
元(大写:
)。本保证金额是我方累计承担保证责任的限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或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日期后 30 日,即至
年
月
日24时止。
贵方与分包商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技术援助,使分包商继续履行主合同义务。
(2)由我方在本保函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分包商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分包商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分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或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4、因不可抗力或贵方违约致使分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贵方与分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分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九、其他条款
1、本保函为我方、贵方和分包商之间的标准法律文件,当履行本保函而签署的文件与本保函有冲突时,以本保函为准。
2、我方、贵方和分包商共同承诺不在本保函外另行约定免责条款,如签订,则视为无效。
保证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