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般纳税人申请——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办)具体办法、程序
一、业务概述
新办商贸企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新设立税务登记的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进行受理、调查、审核、审批的业务。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
2.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购销渠道证明
3.分支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须提供总机构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总机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
4.出口企业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商贸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受理税源管理所实地调查、约谈税管科审核局长审批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发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