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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公司注册_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的相关规定

    2024-11-24 09:45:01 8779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天津开发区塘沽区滨海新区代办营业执照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审计验资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审批的相关规定

    申请依据: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7]918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

    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申请企业当年预计实现的单份购销合同(协议)的销售额,或单台(个)货物的销售额超过现使用的开票限额。

    审批程序:

    1、申请企业到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变更审批表》(以下简称《变更表》),并出具需要提交的材料;

    2、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受理后制发《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审核申请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填写的登记事项。按照审批条件派人对申请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主管区县国税机关盖章的核查情况报告;

    3、主管区县国税机关经审批同意后制发《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变更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退还申请企业。

    审批权限: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临时期)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基本规定

    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专用发票实行开票限额管理。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税务机关审批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

    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临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负责审批

    (2)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开票限额的相关规定

    (一)对小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约谈和实地核查的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

    对商贸零售企业和大中型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其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现行规定审批。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万元,如果开票限额确实不能满足实际经营需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需要,经审核,按照现行规定审批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票限额和数量。

    (二)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原则上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限额不得超过一万元,对辅导期内实际销售额在300万元以上,并且足额缴纳了税款的,经审核批准,可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

    对于只开具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专用发票的小型商贸企业,如有大宗货物交易,可凭国家公证部门公证的货物交易合同,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适量开具金额在十万元以下专用发票,以满足该宗交易的需要。

    大中型商贸企业结束辅导期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其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限额由相关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照现行规定审核批准。

    办理期限:

    主管区县国税机关应在20日内(或依有关规定延长)完成审批;

    需要提交的材料 :

    1、初始发行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使用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认定登记表》复印件;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凡申请变更开票限额的,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纳税人情况变更审批表》。

    2、近期基本经营情况介绍、符合提高开票限额条件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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