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市消防局委托具有资质的审图公司在施工图阶段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将相关消防设计资料送审图公司审查:
1、建筑面积大于15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宾馆、饭店、市场;
3、建筑面积大于25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4、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5、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小于等于20000m2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6、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00m2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7、除我局审核范围外的单幢建筑高度超过50m但小于等于100m,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00m2的公共建筑的建设工程;
8、除我局审核范围外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
上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审图公司审查合格,审图公司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此类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应再办理消防设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