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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常识-武汉谨正财税-武汉会计代账,税务代理

2022-06-10 11:07:01  7143次浏览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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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办理领购手续?需具备那些条件、携带哪些资料?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

第十六条规定:申请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领购簿。

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凭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根据上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管理制度》规定领购具体流程:

初次购票户: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所提出购票申请,同时在征收大厅办理专用章刻制手续、领取领购簿——主管税务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局征管科——征管科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由主管税务所告之申请人按照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领购。

日常性购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持领购簿及已用完的存根(定额除外),到主管税务所办理缴验手续,确认无违法行为及其他违反税法行为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所检查审核后可直接在征收大厅办理领购手续。

2、目前地税系统管理范围?有那些品种及使用范围?价格?

答:目前武汉市地税系统管理范围是依据地税管理行业确定并为之服务的,主要涉及: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及其他业务共30种。价格依据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鄂价费[2004]225号执行全省统一价,具体可咨询各区地税局征收大厅。

3、真、假怎样识别?假怎样举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规定,武汉市 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新版充分考虑如何方便消费者查询、识别功能,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按地区、行业统一分类,启用12位代码,8位号码;其次,湖北省为加强防伪功能,结合总局改版,将原水印防伪纸张改为新型彩纤纸张防伪。因为物理防伪方式鉴别的准确性,对消费者有一定难度,因此,消费者简单、准确的鉴别方式就是通过登录武汉地税外网网站、拨打税务服务专线“12366”或地税专线“82420110”,将代码及号码输入,即可知道所查的真、伪,如果查询结果为假,可立即转举报直接受理,也可向属地地税局举报,为提高鉴定的准确性,请消费者举报时持所举报的假原件,以方便我们税务人员鉴定和举证。

4、旧版使用期限?新版特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旧版使用期限截止2004年12月31日,自2005年1月1日起全部使用新版。新版主要防伪特征:

(1)保险业、邮政通信业及手工填开使用彩色加无色荧光纤维防伪无碳复写纸印制。

(2)定额和其他使用彩色加无色荧光纤维防伪原纸印制。

(3)新版代码12位,号码8位。

5、临时取得一笔经营收入(如房屋租赁、中介服务、货物运输等收入)怎样办理开具手续?

答:根据市地税局武地税发[2004]194号文,省地税局鄂地税发[2004]176号精神,明确临时取得一笔经营收入或经营者超范围经营临时取得经营收入以及办理税务登记过渡期时,需的,可持合法身份证件及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等,到属地地税局征收大厅填写申请,并按规定缴纳相应税款后,即可办理。

6、违反管理法规行为有那些?具体处罚条款?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或者生产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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