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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14 06:22:01 4349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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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房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厂房内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5.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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