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须知
1、网上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5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表》;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
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受理凭证》复印件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属1998年9月1日之前已投入使用的或已领取房产证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备案,可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建筑物合法证明材料;
4)、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5)、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型式认可证书及发证检验报告,或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提供鉴定意见书和型式检验报告;上述资料须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
8)、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公共场所使用的阻燃制品及组件提供《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和检验报告;
9)、具有法律效应的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可由具备相应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暂不作为备案资料要求);
10)、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由生产企业填写并盖公章);
11)、*喷涂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施工方案、记录及其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2)、隐蔽工程记录;
13)、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土建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应分别在相应的竣工图上盖竣工章)。
3、其他要求
对于群众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到业务窗口要求加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若所出示的备案受理凭证与在消防办事大厅备案系统中的查询结果一致,且能提交上述备案资料的,可以在备案受理凭证上加盖窗口业务受理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