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技术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各种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筒体 4.2.1 维修单位必须按 3.2 条的规定,逐一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水压试验。另外,灭火器已经使用,虽未达到 3.2 条规定的期限,但外观检查发现筒身有磕碰,焊缝外观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亦应进行水压试验检查。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筒体内的灭火剂分别放入相应的贮罐内。水压试验压力为灭火器设计压力的 1.5 倍。试验时不得有渗漏和宏观变形(残余变形量等于或大于 6%)等影响强度的缺陷。 灭火器
4.2.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贴花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应重新涂漆。 4.2.3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水型的灭火器除外),均应进行烘干。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3-01 批准 1995-12-01 实施,GA 95-1995。 4.3 灭火器的橡胶、塑料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必须更换。 4.4 压力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否则,应更换压力表。 4.5 喷嘴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4.6 灭火器的压把、阀体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干粉灭火器的防潮膜必须更换,并符合 GB 4402 第 2.2.5 款的规定。 4.8 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9 二氧化碳贮气瓶(以下简称贮气瓶) 4.9.1 贮气瓶必须符合 GB 440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的 2.6 条的要求。 4.9.2 贮气瓶从出厂日期算起五年后,以后每隔三年必须按 GB4351 的 3.6.2 款的要求做水压试验。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9.3 没有按 GB 4351《手提式灭火器通用技术条件》的 6.3 条的要求打钢印的贮气瓶必须更换。 4.10 器头 4.10.1 器头不允许存在裂纹、螺纹失效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0.2 塑料器头使用二年后必须与筒体一起做水压试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0.3 金属器头从出厂之日起,每隔五年必须筒体一起做一次水压试验,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4.11 化学泡沫灭火器的内剂瓶不得有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4.12 水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4.13 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尽可能采用原生产厂生产的。若采用其他厂或自制的零、部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灭火器生产厂的设计要求。 4.14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其充装的灭火剂应符合有关灭火剂的标准要求。 4.15 经维修后的灭火器,必须在灭火器的筒身和贮气瓶上分别贴上性维修铭牌。 4.15.1 筒身上的铭牌 4.15.1.1 铭牌的位置在灭火器生产厂贴花的背面筒身上。
4.15.1.2 铭牌的尺寸推荐为 70mm×50mm。 4.15.1.3 铭牌的颜色推荐为白底黑字。 4.15.1.4 铭牌应有如下内容:维修单位的名称;维修许可证编号;筒体水压试验压力值 MPa;维修的年、月。 4.15.1.5 每次维修的铭牌不允许相互覆盖。 4.15.2 贮气瓶性的维修铭牌(不允许打钢字)上,应标明贮气瓶的充装系数,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