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的事项
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3、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7)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