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 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 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 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